(2017)冀1121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1380号原告:赵某,女,1974年9月23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枣强县。被告:杨某,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枣强县。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赵某负担。审判员 谷树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蒋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