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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1380号原告:赵某,女,1974年9月23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枣强县。被告:杨某,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枣强县。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赵某负担。审判员  谷树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蒋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