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8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8527中屹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戴青林、苏州搜信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屹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戴青林,苏州搜信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8527号原告:中屹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陈敦昆。被告:戴青林,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被告:苏州搜信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刘红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屹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戴青林、苏州搜信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原告中屹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中屹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原告中屹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黎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