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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9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克刚、黄建清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克刚,黄建清,黄建学,农海体,田林县恒春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9执61号申请执行人黄克刚,男,1976年8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田阳县。申请执行人黄建清,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田阳县。申请执行人黄建学,男,1979年8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田阳县。申请执行人农海体,男,1986年1月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田东县。被执行人田林县恒春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广西田林县乐里镇河南片。法定代人黄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克刚、黄建清、黄建学、农海体与被执行人田林县恒春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1日经审理。作出的(2016)桂1029民初4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12169元,本院已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得款20000元,当事人双方在本院召集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029民初4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生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罗文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