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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烟台忠水食品有限公司与赵锡勋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烟台忠水食品有限公司,赵锡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财保17号申请人:烟台忠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八角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5542715XD。法定代表人:王继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锡勋,男,汉族,1964年10月13日出生,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烟台忠水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赵锡勋银行账户内存款19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锡勋银行账户内存款19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忠水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郑仁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