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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行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游伟海与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伟海,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2行初188号原告游伟海,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冯啸。原告游伟海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依法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伟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秋萍审 判 员  徐寨华人民陪审员  史嘉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敏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