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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学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学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1649号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世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飞,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被告:宋学萍,汉族。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学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蕾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