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02执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张少辉、吴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辉,吴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2341号申请执行人:张少辉,男,196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吴坤,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张少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皖1302民初11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吴坤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张少辉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吴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尹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