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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刑更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耿银叶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耿银叶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349号罪犯耿银叶,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肥城市人,高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原住山东省肥城市。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作出(2015)肥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撤销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13)肥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耿银叶的缓刑,以被告人耿银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耿银叶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奖励三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耿银叶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7年3月间,被监狱表扬奖励三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耿银叶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缓刑期内又犯罪。2017年6月9日,山东省肥城市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肥司释评字(2017)第17号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耿银叶社区矫正对社区无重大影响。本院认为,罪犯耿银叶能认真遵守监���,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罪犯耿银叶社区矫正对社区无重大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该犯系缓刑期内又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耿银叶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