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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执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崔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保130号申请人:崔某,女,1977年9月3日出生,蒙古族,职工。被申请人:王某,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申请人崔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421民初1054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业务庭移送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某的房屋一套,查封金额327430元。查封期间为三年,查封期间由所有权人管理和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任何人不得买卖及设定他项权利,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二、查封申请人崔某所有的住宅一处,查封期间为三年,查封期间由所有权人管理和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任何人不得买卖及设定他项权利,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立即执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 永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晓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