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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4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德惠市农业生产资料专业合作社铁丰经销站与吕超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农业生产资料专业合作社铁丰经销站,吕超,于秀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4021号原告:德惠市农业生产资料专业合作社铁丰经销站,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法定代表人李新波。被告:吕超,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被告:于秀惠(曾用名于秀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德惠市农业生产资料专业合作社铁丰经销站与吕超、于秀惠(曾用名于秀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惠市农业生产资料专业合作社铁丰经销站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惠市农业生产资料专业合作社铁丰经销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邮寄送达费168元,返还原告84元,另8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兆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黄丽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