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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破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厦门恩科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恩科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破1号之五申请人:厦门恩科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2017年7月13日,厦门恩科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恩科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6年12月12日,本院依法裁定宣告恩科公司破产,并于2016年12月26日裁定认可管理人提交的《厦门恩科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下称分配方案)。因2017年7月12日,韦莹莹、林涛、邹志盛、黄树华及金春良五人陆续向本院提起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管理人提存了685705.51元。除此之外,恩科公司的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分配已完结,故请求本院终结恩科公司的破产程序。本院认为:2016年12月12日,本院依法裁定宣告恩科公司破产。2016年12月26日,本院以(2016)闽02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对管理人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提交的分配方案予以认可。2017年7月7日,管理人召集了恩科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并作了破产财产变现款项拟分配情况报告。现恩科公司破产财产除了前述诉讼未决的职工债权而提存的685705.51元外,其余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恩科公司管理人已向本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报告,并已发布最终分配公告。恩科公司的破产程序依法已具备终结条件,恩科公司管理人的申请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恩科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叶炳坤审 判 员  王 池代理审判员  徐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汪林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