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甘肃省文化产业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兰州完美靓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白银新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潘XX;姚XX;印XX申请保全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财保80号申请人:甘肃省文化产业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兰州完美靓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潘XX,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白银新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法定代表人:姚XX,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潘XX,女,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被申请人姚XX,女,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被申请人印XX,男,汉族,1957年11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户县。申请人甘肃省文化产业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兰州完美靓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白银新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潘XX、姚XX、印XX的银行账户存款510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甘肃省文化产业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省文化产业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兰州完美靓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白银新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潘XX、姚XX、印XX银行存款5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省文化产业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康慧芳审 判 员 田 路代理审判员 芦 卫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范曦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