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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4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大新县公安局、大新县钻石量贩音乐会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1424行审6号申请人:大新县公安局,住所地广西大新县桃城镇东环路。负责人:马林春,局长。被申请人:大新县钻石量贩音乐会所,住所地广西大新县桃城镇德天大道榜屯路口。经营者:农卫安。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编号为新公行罚决字[2016]0081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2016年7月4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的起诉届满日期是2017年1月4日,即申请人应当在2017年4月4日前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此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已经明显超过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编号为新公行罚决字[2016]0081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予受理。审判长  梁东壁审判员  晏燕霞审判员  赵武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蒙 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