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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5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天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天全县马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全县马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5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天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天全县城厢镇正西街**号。法定代表人高华兵,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天全县马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全县思经乡马渡村三组。法定代表人陈涛,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天全县马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天全县马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因国家产能结构调整,煤矿在停业整顿,其矿上设备属生产设备,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粱福明与袁跃华房产抵押物因双方未协商一致,且申请执行人天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有错误,正在申诉中。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天全民初字第9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彦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