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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7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天津开发区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瑞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瑞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7504号原告:天津开发区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广达街3号贻欣园物业楼,组织机构代码91120116712923989F。法定代表人:王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连程,天津开发区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亮,天津开发区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赵瑞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天津开发区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瑞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长赫连建敏审 判 员  贾 璐人民陪审员  朱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金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