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邹某3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3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81刑初355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涉嫌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涉嫌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涉嫌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邹某3,男,1996年1月27日,汉族,小学毕业,系无无,地址:乐平市;涉嫌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3、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3、、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意见)。被告人邹某3、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概述)。经审理查明,……(写明经法庭审理查明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某3、犯,判处……(写明判处的具体内容)。(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判员 汪锦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薛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