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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李玲玲与巴东县乾峰置业有限公司、巴东县乾峰置业有限公司凯旋城一期项目部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玲,巴东县乾峰置业有限公司,巴东县乾峰置业有限公司凯旋城一期项目部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1246号原告:李玲玲,女,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巴东县乾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野三关镇育澜小区B栋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07409998X6。法定代表人:程银锁,总经理。被告巴东县乾峰置业有限公司凯旋城一期项目部。住所地:巴东县经济开发小区原红军小学。项目负责人:方晓明。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明,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巴东县乾峰置业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李玲玲与被告巴东县乾峰置业有限公司、巴东县乾峰置业有限公司凯旋城一期项目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李玲玲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玲玲以二被告已支付所欠餐饮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玲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计540元,由原告李玲玲负担。审判员 向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黄晓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