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3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吴伟与陈昌国、韩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陈昌国,韩端,韩立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3289号原告:吴伟,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玲,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昌国,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韩端,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韩立柱,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原告吴伟与被告陈昌国、韩端、韩立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陈昌国、韩立柱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陈昌国、韩立柱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余春代理审判员 吴君辉人民陪审员 曹春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晓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