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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4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任立功与甘肃东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立功,甘肃东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4民初613号原告:任立功,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山县。被告:甘肃东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聚宝盆小区6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兰兰,该公司经理。原告任立功与被告甘肃东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任立功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立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立功撤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计280元,由任立功负担。审 判 员 杨宏高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郭志杰书 记 员 刘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