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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辖终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邳州南和置业有限公司、董亚芹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邳州南和置业有限公司,董亚芹,何其明,俞财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辖终3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邳州南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运河镇珠江东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曹伟,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亚芹,女,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原审被告:何其明,男,196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原审被告:俞财富,男,196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上诉人邳州南和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亚芹、原审被告何其明、俞财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17)浙0624民初65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一审法院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上诉人一审诉称,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建设工程,且工程地点在邳州市,如属实,建设工程的标的物属于不动产,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一审法院仅以被上诉人投资是基于合同产生的纠纷,认定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是严重违法的。为便于查清案件事实,本案也应当由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的诉请,结合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系合同纠纷,按一般管辖原则确定本案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何其明、俞财富住所地均在浙江省新昌县,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所作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 艳审判员 刘红波审判员 葛继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海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