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赵师二卜与孙红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师二卜,孙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1151号原告:赵师二卜,男,1980年2月7日出生,东乡族,打工,现住甘肃省和政县,身份证号码×××。被告:孙红军,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拉萨市,身份证号码×××。原告赵师二卜与被告孙红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赵师二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师二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尼玛拉姆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德吉央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