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385南通三奔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南通贝润时装有限公司、保国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三奔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贝润时装有限公司,保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385号申请执行人:南通三奔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尚东国际商务中心5幢603室。法定代表人:季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玲玲,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通贝润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三桥村六组。法定代表人:保国庆。被执行人:保国庆,男,1983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申请执行人南通三奔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贝润时装有限公司、保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602民初49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行使处分权撤销执行申请。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02执3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袁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