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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怀海、马述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怀海,马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财保21号之一申请人:张怀海,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申请人:马述华,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浙0282财保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在10万元范围内扣押并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马述华名下的车牌号为皖L×××××的小型轿车一辆。现申请人张怀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马述华名下的车牌号为皖L×××××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与查封。审 判 员  周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施梦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