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怀海、马述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怀海,马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财保21号之一申请人:张怀海,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申请人:马述华,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浙0282财保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在10万元范围内扣押并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马述华名下的车牌号为皖L×××××的小型轿车一辆。现申请人张怀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马述华名下的车牌号为皖L×××××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与查封。审 判 员 周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施梦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