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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刑更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强强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强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339号罪犯杨强强,男,199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原住河南省项城市。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14)周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强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该犯同案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作出(2015)淄刑二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杨强强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5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强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7年4月间,获表扬奖励5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杨强强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7年6月5日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7年6月河南省项城市司法局出具了(项审)字17117号调查评估意见书:杨强强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罪犯杨强强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罪犯杨强强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履行罚金。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强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