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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成都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徐湘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湘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1852号原告:成都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光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君。委托诉讼代理人:呼欢。被告:徐湘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湘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湘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成都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罗韵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