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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执恢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顾长明与被执行人张弘、梁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长明,张弘,梁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恢137号申请执行人顾长明,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北井子镇。被执行人张弘,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新兴管理区。被执行人梁国红,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新兴管理区。申请执行人顾长明与被执行人张弘、梁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38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弘、梁国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顾长明借款2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900元,并承担执行费28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现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0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38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潘晓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