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民终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雯虹、罗泽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雯虹,罗泽明,罗丽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14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雯虹,女,1969年4月8日生,汉族,云锡建安公司职工,住个旧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泽明,男,1956年11月2日生,汉族,锡都实业总公司退休职工,住个旧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丽华,女,1968年1月1日生,汉族,云锡公司职工,住个旧市。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卫东,云南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李雯虹因与被上诉人罗泽明、罗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2017)云2501民初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雯虹以与被上诉人罗泽明、罗丽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雯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雯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上诉人李雯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 伟审判员 陆 斌审判员 许莲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芷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