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9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易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某某,胡某某,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65号申请人易某某,女,土家族,1973年5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1960年5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卢某某,女,汉族,1968年4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申请人易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鄂0529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过程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529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迎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