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凤花与刘长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花,刘长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175号原告刘凤花,女,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委托代理人翟涛,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江,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花与被告刘长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凤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刘凤花负担。审 判 长 蒋基德审 判 员 于 海人民陪审员 周德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崔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