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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凤花与刘长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花,刘长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175号原告刘凤花,女,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委托代理人翟涛,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江,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花与被告刘长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凤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刘凤花负担。审 判 长  蒋基德审 判 员  于 海人民陪审员  周德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崔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