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01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超候申请执行李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超候,李志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785号申请执行人:张超候,男,白族。被执行人:李志光,男,白族。关于张超候申请执行李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的(2017)云2901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张超候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志光偿还借款4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875元。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超候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案件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鹏飞审判员 陈锦林审判员 杨朝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