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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01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超候申请执行李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超候,李志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785号申请执行人:张超候,男,白族。被执行人:李志光,男,白族。关于张超候申请执行李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的(2017)云2901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张超候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志光偿还借款4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875元。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超候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案件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鹏飞审判员  陈锦林审判员  杨朝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