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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2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红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951号原告: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三段53号。法定代表人:方邦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藐岭、文莉,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红梅,女,汉族,生于1975年6月26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原告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代秀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刘 羿书 记 员 刘斌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