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4民初4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李镇与潘志坚、潘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镇,潘志坚,潘传亮,魏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4民初496号之一原告:李镇,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委托代理人:曾榕,寻乌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潘志坚,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赣州市寻乌县,被告:潘传亮,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被告:魏海,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赣州市寻乌县,原告李镇与被告潘志坚、潘传亮、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李镇于2017年8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镇撤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以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原告李镇承担。审 判 长 张 青审 判 员 黄忠信审 判 员 黄琼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张岩芝书 记 员 王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