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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陆卫红、徐利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陆卫红,徐利建,张永军,吴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陆卫红,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徐利建,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永军,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光霞,女,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再审申请人陆卫红与被申请人徐利建、张永军、吴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6)冀0705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陆卫红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05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对该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宣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05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陆卫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陆卫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学东审判员  张宏斌审判员  赵启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魏 楠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