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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民初4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谷龙强与吕孟、黄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龙强,吕孟,黄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4141号原告:谷龙强,男,**********。被告:吕孟,男,**********。被告:黄翔,女,**********。原告谷龙强诉被告吕孟、黄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谷龙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谷龙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晓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徐 奇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