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民初4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谷龙强与吕孟、黄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龙强,吕孟,黄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4141号原告:谷龙强,男,**********。被告:吕孟,男,**********。被告:黄翔,女,**********。原告谷龙强诉被告吕孟、黄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谷龙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谷龙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晓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徐 奇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