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381民初3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海城市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山、赵阳、张莹莹、杨洪涛、辛淑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城市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国山,赵阳,张莹莹,杨洪涛,辛淑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81民初3781号原告:海城市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法定代表人:代浩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海生,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国山,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赵阳,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张莹莹,女,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杨洪涛,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辛淑艳,女,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海城市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山、赵阳、张莹莹、杨洪涛、辛淑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城市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城市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城市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春旭人民陪审员  张梅祥人民陪审员  马德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于若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