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黑龙江农垦博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农垦博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三江荣兴塑钢门窗厂,黑龙江农垦博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仉凤全,赵志哈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139号原告:建三江荣兴塑钢门窗厂,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建三江铁北区交警队*楼东侧。被告:黑龙江农垦博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0663865769N,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彩霞社区。法定代表人:赵玉峰。被告:仉凤全,男,汉族。被告:赵志哈,男,汉族。原告建三江荣兴塑钢门窗厂与被告黑龙江农垦博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仉凤全、赵志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建三江荣兴塑钢门窗厂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三江荣兴塑钢门窗厂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建三江荣兴塑钢门窗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722元,减半收取861元,由原告建三江荣兴塑钢门窗厂负担。审判员 贾东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旭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