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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执134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代丽与唐海佳、杨杨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丽,唐海佳,杨杨,唐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134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代丽,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唐海佳,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杨杨,女,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唐传国,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6)皖1702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海佳在中国银行17×××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5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古剑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