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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2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戴立仁、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办事处林楼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立仁,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办事处林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2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立仁,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办事处林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办事处林楼村。法定代表人:陈学保,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立仁与被执行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办事处林楼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办事处林楼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办事处林楼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67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双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