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2民初4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凤芝、王道宽等与郁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芝,王道宽,郁振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799号原告:王凤芝,女,194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王道宽,男,194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郁振亮,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芝、王道宽诉被告郁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芝、王道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肖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