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4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凤芝、王道宽等与郁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芝,王道宽,郁振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799号原告:王凤芝,女,194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王道宽,男,194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郁振亮,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芝、王道宽诉被告郁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芝、王道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肖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