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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7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康某与何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何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7613号原告:康某,女,1954年2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何某,女,1980年10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康某与被告何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康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康某负担。审判员  程长禄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侯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