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执恢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于显丰、邹廷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显丰,邹廷建,邹中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恢501号申请执行人于显丰,男,1950年8月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邹廷建,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邹中宝,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显丰与被执行人邹廷建、邹中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0日以(2011)西民初字第1972号民事判决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2548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2年2月13日以(2012)西执字第1853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作出(2012)西执字第18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以(2017)鲁0285执恢501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支付案款25485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将申请执行人申请内容执行完毕。至此,(2017)鲁0285执恢501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285执恢501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仇邵华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姜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