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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俊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05刑初21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俊,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安徽省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官检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王俊酒后驾驶皖G×××××号小型客车沿本市翠湖一路行驶至与黄山大道岔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采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王俊进行测试,结果为135mg/100ml,民警随后将王俊带至铜陵市立医院抽取静脉血液样本,经检测,王俊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42.47mg/100ml,系醉酒驾驶。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俊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王俊酒后驾驶皖G×××××号小型客车沿本市翠湖一路行驶至与黄山大道岔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王俊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42.4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张某、王某等人的证言以及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王俊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其能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王俊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志晨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潘红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