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13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志斌、袁晓娜与北京远山置业有限公司、北京瑞吉联谊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斌,北京瑞吉联谊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远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3345号原告陈志斌,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兼原告陈志斌之委托代理人袁晓娜(原告陈志斌之妻),女,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现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北京瑞吉联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黄寺大街15号三层340室。法定代表人廖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羽,男,199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渠道总监,住河南省卫辉市,现住公司宿舍。被告北京远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水碾屯一村村委会南140米。法定代表人武文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阳,女,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房山区,现住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晓娜、陈志斌诉被告北京瑞吉联谊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远山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晓娜、陈志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晓娜、陈志斌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亚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