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董兆鹏、王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兆鹏,王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522号申请人:董兆鹏,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振,男,住齐河县。申请人董兆鹏与被执行人王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财保26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振驾驶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振驾驶的鲁N×××××号车一辆,查封价值1万元。二、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