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622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霍进忠、霍鹏锦与朔州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进忠,霍鹏锦,朔州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2民初360号原告霍进忠,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现住应县。原告霍鹏锦,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现住应县。委托代理人余美,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浑源县人,系原告霍鹏锦舅舅。被告朔州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林,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孟庭满,山西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霍进忠、霍鹏锦诉被告朔州市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进忠、霍鹏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5元,减半收取119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郁尚国人民陪审员  任芳春人民陪审员  安建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