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3刑初16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2017年3月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威海市看守所。辩护人刘中华,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以威文检未刑诉[2017]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钦震、刘海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刘中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5日16时许,赵某持A1A2E证驾驶鲁K×××××号小型轿车,沿界晒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处,因超速行驶轿车失控驶入路北侧车道,轿车前端与沿界晒线由东向西行驶因避让该轿车倒地的吕某丙持D证驾驶的鲁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尾部相碰撞,并将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吕某丙及乘车人李某二人碾压至车底推行至路北侧沟中,致李某当场死亡,吕某丙一处重伤,三处轻伤,两车均有损坏。经认定,赵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本院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在庭审的辩论阶段亦未做辩解。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辩解称,被告人赵某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等,要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5日16时许,赵某持A1A2E证驾驶鲁K×××××号小型轿车,沿界晒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处,因超速行驶轿车失控驶入路北侧车道,轿车前端与沿界晒线由东向西行驶因避让该轿车倒地的吕某丙持D证驾驶的鲁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尾部相碰撞,并将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吕某丙及乘车人李某二人碾压至车底推行至路北侧沟中,致李某当场死亡,吕某丙一处重伤,三处轻伤,两车均有损坏。经认定,赵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具有自首情节。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1月25日15时30分左右,他持A1A2E证驾驶鲁K×××××号轿车拉着他的妻子和女儿从文登区回崮山后村,他当时沿着309国道行驶到葛家镇后进入界晒线,沿着界晒线由西向东在路中间偏南侧行驶,车速大约为40公里/小时,当他行驶到崮山后村西侧的一个急弯处,刚下坡时他感觉他的车有点侧滑,他就点了几脚刹车,这时他的车刚进入右拐弯的地方,他看到一辆摩托车由东向西和他相向驶过来,他们相距大约二、三十米远。他车的方向盘已经掌控不了了,他就使劲向右打方向并踩刹车,但是车还是朝着路北侧滑,他感觉到危险了就将刹车踩死了,但是轿车的方向一点没有改变朝着路北就冲过去了,正好将那辆摩托车撞了,后来他的车将摩托车推到路北侧沟中,轿车又向前滑行了十来米后停下来,被撞的摩托车上一共两个人,一男一女,男的骑车。事故发生后,他下车查看情况,看到他车头朝东车尾朝西停在路北的沟中,一个女子的头朝南一半身子露在前车头外边,他让周围的人来帮忙先把女的从车底拖出来,后来他看到车底还有人,就将车抬起来,又把一个男子救出来。在救女子时他拨打了110报了警,围观的群众叫了急救车,过了一会民警和医生先后赶到现场,经急救医生确认女伤者已经死亡,急救车后来将受伤男子拉走了。2、被害人吕某丙的陈述证实,2016年腊月28日(公历2017年1月25日)下午他骑着鲁K×××××号摩托车拉着他妻子从崮山后村其岳父家回吕家上口村,当时他沿着界晒线由东向西行驶,因为路面上有积雪,所以他骑的不快,摩托车的速度大约为20公里/小时,是靠路北侧行驶。他驶过一家石材厂西侧时,突然他看到一辆黑色轿车从西边车速很快的朝他们驶来,这时轿车大约距离他们二十米远,他就向北侧避让,事发时他觉得他摩托车后半部被撞,再后来的事情他就记不清了。3、证人吕某甲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25日下午3时左右,她坐着她丈夫赵某驾驶的鲁K×××××号轿车从文登市区回崮山后村,行驶到309国道后向西行驶,走到葛家镇驻地向北行驶,到老晒子镇驻地路口向东行驶,当刚进入村西侧一个右转弯处时,她突然发现在她们对面有一辆二轮车自东向西朝她们驶来,这时她们与二轮车相距挺近,她赶紧对赵某说赶紧刹车,赵某就立刻踩刹车但是他们的轿车已经刹不住了,直接朝路北驶去,当时她听到有车辆倒地的声音,以后就没有看到那辆二轮车和二轮车上的人,紧接着她又听到“砰”的一声,这时她们的轿车滑到路北的沟中。她下车后打电话叫了急救车,然后在现场等了会,急救车来了把伤者拉走了。事发时她车上一共三个人,他丈夫开车、她坐在副驾驶位置,她女儿坐在车后排座位上,二轮车上一共二个人。4、证人吕某乙的证言证实,他父亲吕某丙和母亲李某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情是他通过她姑姑在电话里面告诉他的,他父母是在给他外祖父家收拾卫生后骑摩托车回家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他父亲有机动车驾驶证。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死亡证明证实,被害人李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胸内脏破裂死亡。6、酒精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被告人赵某、被害人吕某丙二人的静脉血液中均未检出乙醇成分。7、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鲁K×××××号小型轿车制动前的瞬时速度约为36km/h至44km/h;鲁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倒地前的瞬时速度无法鉴定;鲁K×××××号小型轿车前部与呈倒地状态的鲁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尾部发生碰撞;鲁K×××××号小型轿车与鲁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事故发生时路面碰撞点的位置位于事故现场理论中线北侧车道内。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吕某丙因交通事故致脾破裂手术摘除已构成重伤二级,因交通事故致胰腺挫伤、髋骨脱位及髂骨尾骨骨折均已构成轻伤二级。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证实,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情况以及现场具体情况。1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赵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某丙、李某二人均不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11、本地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赵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12、警情处置指令单、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赵某具有自首情节。1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证实,赵某机动车驾驶证被扣押情况及随案物品移送情况。1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证实,鲁K×××××号小型轿车车辆保险投保情况。上列证据客观真实,可相互印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级、三处轻伤二级,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所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于 莉人民陪审员 毕建义人民陪审员 徐 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邵秋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