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交通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宋冠君、曲美顺、应敬涛、李庆凯、河南省四度空间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交通路支行,宋冠君,曲美顺,应敬涛,李庆凯,河南省四度空间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执14号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交通路支行,住所地:漯河市交通路永冠百货大楼一楼西北角。负责人:吕险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宋冠君,男,汉族,1962年2月7日出。被执行人:曲美顺,女,汉族,1978年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应敬涛,男,汉族,1968年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庆凯,男,汉族,1969年1月18日生。被执行人:河南省四度空间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法定代表人:曲美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交通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宋冠君、曲美顺、应敬涛、李庆凯、河南省四度空间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豫11执1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应敬涛名下产权证号为漯房权证郾城区字第201200001**号房产。该房产系应敬涛与许春霞共有,被执行人应敬涛占5%的份额。现因被执行人应敬涛按照所占该房产的比例,支付中原银行14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中原银行同意不再要求处置该房产,向本院提交了解除查封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应敬涛名下产权证号为漯房权证郾城区字第201200001**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沛审判员 刘晓军审判员 李亚楠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