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3民初4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与王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王英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4050号原告: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板桥工业园区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616256257。法定代表人:舒策丸,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徐华,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王英,女,197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元,由原告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玉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郭 杰书 记 员 江 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