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4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成杰、青岛玉科劳务作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杰,青岛玉科劳务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4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成杰,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被执行人青岛玉科劳务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富民小区10号楼11号网点,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729495-5。法定代表人冷玉科,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成杰与被执行人青岛玉科劳务作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3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到本院申报财产。2017年3月2日,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青岛玉科劳务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原住所地经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亦无法查找。经查询,被执行人青岛玉科劳务作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已扣划。无有价证券,无土地、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综上,被执行人青岛玉科劳务作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并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会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在合理期间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明确的住所地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祝洪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