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7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柴京与冯涛、李洪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京,冯涛,李洪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7028号原告:柴京,女,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哈那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金香(原告之母),女,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冯涛,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胜严装饰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爱军,男,天津胜严装饰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李洪燕,女,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中外运报关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柴京诉被告冯涛、李洪燕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柴京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柴京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柴京负担。审判员 常红旭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腾 达 搜索“”